 | 一、关于申请外住的条件和审批程序& u ]- _5 [1 Q: t, c
1.符合外住的学生条件:本校正式教职工子女;学生原户籍所在地在华大街道办或城东街道办;学生患有不适宜在集体宿舍住宿的传染病、精神病等;已婚等其它特殊情况。
) N4 g. |: m& d6 F0 X2.学生办理外住的审批程序:符合外住条件的学生,持经院系负责学生工作的党总支领导审批的本人申请书、监护人意见和相关证明材料到社区中心领取《华侨大学学生外住申请表》,并按要求到相关单位(具体单位详见《华侨大学学生外住申请表》)办理外住审批手续。+ d+ X' m# N7 H1 V
3.学生办理外住须提供的材料清单:
7 d% p% j/ ]" S0 N7 z(1)本人书面申请书(附家长意见、相关证明材料和院系负责学生工作的党总支领导审批意见)。
, R1 w: z5 x; ?0 r' ?# j# A(2)申请表中所涉及的相关人(学生本人、学生家长、住户)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并提供复印件一份供社区中心存档。
* H, |- I E0 \' X(3)学生本人和家长与学校签订关于“学生外住的人身财产安全责任、遵纪守法,以及维护学校声誉”的承诺书(家长无法到校的,家长签字后须经所在地的居民(村)委员会证明)。
3 F$ s6 c m9 X9 V2 i(4)因身体健康原因申请外住须提供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并出具校医院诊断意见。
% c. I; s% l" D, b(5)因属教职工子女、已婚等原因申请外住须提供相关的身份证明材料。
8 b& K; L8 Q# Q( X二、关于外住学生的管理教育3 s3 ]2 q# v8 |9 [+ t! {' t
1.各院系和学生社区中心应建立外住学生档案;各院系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是外住学生教育、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把外住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列入日常工作,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和定期联系报告制度,定期检查或抽查外住学生的情况。
4 Z ~! W+ o* W9 M% Q1 u2 X, D2.各院系根据本院系具体情况将外住学生的日常表现,参照《华侨大学住宿生社区表现量化考评办法》,对外住学生进行量化考核,划分等级,并将外住学生的住宿表现纳入学生评优评奖和助学帮困等学生管理体系,切实加强外住学生的教育和管理。
3 l. `: q/ K- b3.批准外住的学生每月要向所在院系报告一次其外住期间的生活、表现情况,没有及时汇报者,院系应加强教育,累计两次未报告的由院系提出整改意见,一学年内累计超过三次未报告的,由院系提出取消其外住申请的意见,责令其搬回学校规定的学生宿舍统一集中住宿。
, ~" r8 J: L" ]2 T6 d9 t4.因病外住的学生必须有亲人陪伴,申请外住时间原则上不跨学年且不超过一年;申请期满后,由院系提前于当年6月15日前告知学生本人并书面告知社区中心,7月10日前办理入住手续,身体仍未恢复者须办理休学手续。
/ p' s. @! }! `三、关于学生私自外住的处理规定5 _9 \ O, {3 \: V/ p. [$ K9 M
1.私自外住是指未经学校批准,私自住宿到非学校安排宿舍的行为。7 V Z' f* b3 b4 q
2.凡未经学校批准而私自外住者,学校除按《华侨大学住宿生社区表现量化考评办法》扣相应的表现分,取消其本学年度的各类先进和奖贷助勤资格外,并按规定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多次劝阻不听或因外住受处分后在规定时间内仍不搬回宿舍住宿者,学校将加重处分直至给予勒令退学。) f! l `8 C+ B* L" \# o
3.外住学生因自己的不当行为给学校造成恶劣影响者,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其相应责任。" T% c" `: o$ [3 g
四、附则
0 y& D& t& C2 ` z1.本管理规定适用于本校就读的研究生、本科生、高职生等具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学生(包括所有境外学生)。
8 A0 ]+ u- V0 e( I+ b2.本规定于2004年11月1日起执行。学校以前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U R6 S) ?" c9 ]" m0 K% N' U% I
3.本规定解释权归华侨大学学生处。5 q( ]. U) y% k8 @7 P. u0 J& r
7 h; o7 b6 J1 U% a
| |